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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发布关于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。公告称,根据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简称《协定》)有关规定,《协定》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。《办法》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,《办法》第十四条所述的《特别货物清单》增加《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》。
信息来源:海关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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